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425號
CYDV,109,繼,425,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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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林鶴年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登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
  ○村0鄰○○○0號)之次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
  9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登木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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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