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柳新發
非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庚明、柳瓊雯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
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以聲請人請求之每月
所需扶養費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3,200元,而其為48年6
月2日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處公布之107年國人平均餘命表所示,
其平均餘命為22.25年,故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352萬4,400元(
計算式:6600×2×12×22.25=0000000)。是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2,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1,00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