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96號
CYDV,108,訴,596,202004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呂秀眞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何永龍 
      何宗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 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 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 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 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以何永龍何宗澂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人壽)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及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為共同被告,並聲明: ㈠先位訴之聲明:⒈被告何永龍與被告何宗澂間就如附表所 示編號1 、2 、3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登記,均應予撤銷 。⒉被告第一金人壽、富邦人壽、全球人壽各應將如附表所 示編號1 、2 、3 之保險契約受益人變更為原告。⒊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㈡備位訴之聲明:⒈被告何永龍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 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當庭以言詞方式撤回對第一金人壽、 富邦人壽及全球人壽之起訴(見本院卷第136 頁);於109 年2 月7 日具狀撤回備位聲明(見本院卷第228 頁)。經核 ,原告上開所為撤回當事人部分,業據第一金人壽、富邦人 壽及全球人壽同意,被告並未異議;另撤回備位聲明部分, 被告亦未異議。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曾對被告何永龍提起履行契約訴訟,經本院於107 年1 月3 日以106 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下稱前案)民事判決主文 諭知被告何永龍應將其所投保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3 所 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原告 ,並於107 年2 月5 (原告誤繕為9 )日確定,惟被告何永 龍明知自己會敗訴,於前案進行中,先後將系爭保險契約之 要保人變更登記為被告何宗澂,致原告取得前案確定證明書 後,分別向第一金人壽、富邦人壽及全球人壽聲請將系爭保 險契約受益人變更為原告,均遭拒絕,足證被告間所為變更 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之無償行為,確實損害原告之保險利 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如訴 之聲明所示。
㈡並聲明:
⒈被告何永龍與被告何宗澂間就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 登記,均應予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何永龍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具狀表示原告主 張無非係以前案確定判決請求被告何永龍履行與原告間之悔 過書(下稱系爭悔過書),然被告何永龍於前案中已否認曾 書寫系爭悔過書,且依前案法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為筆跡鑑 定,其鑑定結果僅稱「系爭悔過書之何永龍簽名筆跡無從比 對,依現有資料難以比對」等語,並非稱該筆跡確係被告何 永龍所書寫。又縱認系爭悔過書確係被告何永龍所書寫,然 原告充其量僅得要求被告何永龍將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 更為原告;況於前案判決確定前,被告已完成變更要保人之 登記,而被告何宗澂於前案訴訟進行中,係繼受系爭保險契 約成為要保人,並非繼受系爭悔過書之債權債務關係;再依 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何永龍於前案判決 確定時,已履行過系爭悔過書。是以,原告不得依前案確定 判決或系爭悔過書,請求被告為變更要保人登記。另依保險 法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中,只要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存在保險 利益,經保險人審核確認後,要保人依法本得任意變更要保 人,而系爭保險契約既均經保險人審核通過變更要保人,則 被告間所為變更要保人登記,係合法變更,並無違法情事, 原告請求被告為變更要保人登記,亦屬無理。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何宗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 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 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 人之總財產(一般財產)乃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必債務 人之行為足以減少共同擔保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一般債權時 ,方得行使撤銷權。若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 (特定債權),則不得行使撤銷權。所謂有害一般債權,指 債務人之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削弱共同擔保,陷於 無資力狀態,使債權不能受完全之清償而言。
㈡查原告與被告何永龍為夫妻,被告何永龍確有投保系爭保險 契約。系爭悔過書記載:「一、本人保證不再與其他女人連 絡和發生危害婚姻之行為。二、若有上述行為,本人所有財 產歸我太太(呂秀眞)所有,保險受益人也更正為太太(呂 秀眞)所有。本人何永龍」,系爭悔過書為被告何永龍本人 所書寫。被告何永龍於104 年5 月14日及同年7 月13日有與 其他女子連絡和發生危害婚姻之行為。原告依據系爭悔過書 之約定,請求被告何永龍將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原 告,為有理由,業經前案於107 年1 月3 日判令被告何永龍 應將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原告,並於107 年2 月 5 日確定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前案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案民事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被 告何永龍辯稱:系爭悔過書非其所書寫云云,並無可採。 ㈢又前案判令被告何永龍應將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 原告,係命被告何永龍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第1 項規定:「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 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 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無待強制執行 ,於前案判決確定時,被告何永龍已為意思表示。原告持前 案確定判決,請求第一金人壽、富邦人壽及全球人壽將如附 表所示編號1 、2 、3 之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原告,因 被告何永龍已分別於106 年12月12日、106 年12月7 日、10 6 年8 月7 日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3 之保險契約之要 保人變更為被告何宗澂而遭拒絕之事實,有第一金人壽107 年4 月25日第一金人壽總管保字第1070400534號、富邦人壽 107 年6 月8 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070002237號、10 7年 7 月4 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070002608號、全球人壽107



年6 月22日全球壽(申)字第1070622001號函附卷可稽,固 堪信為真實。
㈣然被告何永龍於上開時間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為被 告何宗澂,只有使得原告依系爭悔過書,要求被告何永龍將 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原告之特定債權不能實現,原 告自不得行使撤銷權。況被告何永龍106 年度有執行業務、 獎金、薪資、利息等所得共635,775 元(其中利息所得113, 789 元,並未算入本金),名下有房屋、土地等財產總額66 0,920 元;107 年度有執行業務、獎金、薪資、利息等所得 共606,023 元(其中利息所得70,996元,並未算入本金), 名下有房屋、土地等財產總額660,920 元等情,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證件 存置袋)。依被告何永龍資產、信用及勞務等,尚足以清償 債務,並未因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為被告何宗澂, 而陷於無資力狀態,難認有害一般債權,原告自不得訴請撤 銷被告何永龍與被告何宗澂間就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 行為。從而,原告訴請被告何永龍與被告何宗澂間就系爭保 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登記,均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 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編│投保時間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受益人 │
│號│ │ │ │ │
├─┼───────┼─────┼──────┼────┤
│1 │102 年10月14日│第一金人壽│00000000 │唐觀淋 │
│ │ │保險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0年10月6日 │富邦人壽保│Z000000000-0│何懿儒 │
│ │ │險股份有限├──────┼────┤
│ │ │公司 │Z000000000-0│唐觀淋 │
│ │ │ │ │ │
│ │ │ │ │ │
├─┼───────┼─────┼──────┼────┤
│3 │93年6月10日 │全球人壽保│000000000000│第一順位│
│ │ │險有限公司│ │:何家瑋
│ │ │ │ │;第二順│
│ │ │ │ │位:呂秀│
│ │ │ │ │眞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