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34號
CYDV,108,訴,534,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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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錦惠 
      陳宏欽 
      陳文華即陳宏銘之繼承人

      陳立晧即陳宏銘之繼承人

      陳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 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 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裁 判要旨同此見解)。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原告即上訴人勝訴,有原判決在卷可憑 ;則依前開說明,自無許上訴人提起上訴之理,上訴人對於 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自應以裁定駁回。然當事人若有可 另行提起訴訟之事由,當得另行起訴或以其他方法尋求救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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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