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文檳
上訴人盧文檳與被上訴人歐盧如意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