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32號
CYDM,109,訴,132,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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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富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 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 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 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 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 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 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 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 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 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臺灣 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三、查本案公訴人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21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09年3月9 日繫屬於本院等節,有上開案號起訴書1份、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109年3月6日嘉檢卓宇109偵212字第10 99005468號函文1紙暨其上之本院收文章1枚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2頁)。然本案被告葉富琦業於1 09年2月21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頁),是被告於本案檢察官 提起公訴前既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起訴自屬程序違 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且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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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