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09年度,500號
CYDM,109,嘉交簡,500,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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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交簡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健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速偵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健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羅健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未有任何 犯罪科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紙附卷可稽;(2)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 度後,猶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 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3)犯後 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雖有肇事,然未造成人員傷 亡之結果,所生危害程度尚非至鉅;(4)犯罪之動機、 目的、騎乘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測得其每 公升1.14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自述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職業係廚師、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 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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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9年度速偵字第547號│
│ 被 告 羅健誌 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住嘉義市○區○○里○○○村00號3 │
│ 樓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羅健誌於民國109年4月18日下午3時至下午4時許,在嘉義市│
│ ○區○○里○○○村00號3樓住處飲用高粱酒後,已達不能 │
│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
│ 飲酒結束後,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下午4時57分許,行經嘉義市東區忠孝路與義教 │
│ 街交岔路口時,為躲避警方攔查,逆向擦撞由許○○所駕駛│
│ 於該處停等紅燈中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 │
│ 受傷)後為警攔停,並對羅健誌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 │
│ 下午5時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4毫克 │
│ 而查獲。 │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羅健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 核與證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
│ 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影本、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
│ 授權委託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
│ 份及現場照片9張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 檢察官 吳 心 嵐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 書記官 胡 淑 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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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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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