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128號
CYDM,109,交易,128,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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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昆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9736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昆霖因過失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 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吳榮坤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 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 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件: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97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蔡昆霖於民國108 年4 月13日7 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前路邊停



車,欲開啟車門時,本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左後方 來車,貿然開啟車門,致吳榮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通過該處時猝不及防,遭蔡昆霖開啟之車門撞及 ,吳榮坤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雙前臂、右肘、右手挫擦傷之 傷害。
二、案經吳榮坤告訴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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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