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557號
CYDM,108,易,557,2020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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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順周(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8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7 年7 月間某週六下午 4 、5 時許,見被害人即代號0000-000000 之未滿18歲兒童 (98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獨自1 人行經嘉 義縣東石鄉蔦松村松湖宮前,竟意圖性騷擾,先指示A 女前 往其位於同村下蔦松8 號之住處前拿取蝦桶,再尾隨A 女至 上址住處大門前,乘A 女彎腰提起蝦桶不及抗拒之際,突然 自後以右手掀開A 女裙子並伸進A 女之內褲,觸摸A 女之下 體約5 秒,A 女扭動身體閃開後,旋即離開現場。後於同年 8 月31日下午3 時許,指示A 女代買物品後,前往其位於上 址之住處,復意圖性騷擾,乘A 女為甲○○倒茶水不及抗拒 之際,猝然自後將其右手伸入A 女上衣內,觸摸A 女胸部約 5 秒,A 女扭動身體閃開後,旋即離開現場。案經A 女之法 定代理人(即A 女之父)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第1 項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惟被告已於109 年4 月1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1 頁),依上開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睿明、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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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