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557號
CYDM,108,易,557,202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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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順周(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 第294 條第2 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98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 病不能到庭,而依同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惟查被告已於109 年4 月1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 紙存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01 頁),故原停止審判之 原因已消滅,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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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