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5號
NTDV,109,訴,145,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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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145 號
原   告 劉玉梅 
被   告 范春和 
      詹琇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
)。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低於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第
三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以該債權額
為準(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40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起訴聲明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3174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
執行事件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系爭不動產)所為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又被告范春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 萬元,系爭不動產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送請鑑價後
,鑑估總值合計7,883,000 元,則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上
開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應為6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
┌─────────────────────────────────┐
│土地                               │      │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
│ │                       │    │範圍│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全部│
├─┼───┼────┼───┼───┼──────┼────┼──┤
│1 │南投縣│竹山鎮 │平正 │   │571-12   │100.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 │詹琇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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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
│ 編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築材料及房屋層├─────────┬───────┤範圍 │
│  │建 號│建物門牌   │數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   │
│  │   │       │       │         │築材料及用途 │   │
│ 號 │   │       │       │ 合     計  │       │   │
├──┼───┼───────┼───────┼─────────┼───────┼───┤
│1  │124  │南投縣竹山鎮平│住宅、樓梯間、│一層:57.30    │       │全部 │
│  │   │正段571-12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59.90    │       │   │
│  │   ├───────┤003層     │三層:59.90    │       │   │
│  │   │延平一路208號 │       │屋頂突出物:24.26 │       │   │
│  │   │       │       │合計:201.3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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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詹琇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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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4-1 │南投縣竹山鎮平│住家用、鋼筋混│一層:18.81    │       │全部 │
│  │   │正段571-12號 │凝土造、001 層│合計18.81     │       │   │
│  │   ├───────┤       │         │       │   │
│  │   │延平一路208號 │       │         │       │   │
│  ├───┼───────┴───────┴─────────┴───────┴───┤
│  │備考 │詹琇媛,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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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