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20號
聲 明 人 劉秀貞
劉志明
劉秀美
王群芳
王雅芳
王譽蓁
王文龍
張湘怡
張凱雯
李建忠
李怡秋
王景新
王慧婷
蔡顥卿
張佳秀
張稚蕙
張嘉雯
涂文昇
涂綉雯
涂秋芬
呂睿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 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 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黃春桃(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
國109年1月16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為此聲 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 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9年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第一 順序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劉張勉、張正澯、王 張霞、張正頂、張諺、王張蒜、張合、張正頃、張惜、張滿 ,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劉玉慧、劉信義、劉淑貞、劉明宏、 陳義雄、陳瑞騏、廖婉琳、廖桂虹共同繼承,此有聲明人提 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考,而劉張勉、張正澯 、王張霞、張正頂、張諺、王張蒜、張合、張正頃、張惜、 張滿雖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開規定,其應繼分歸屬 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劉玉慧、劉信義 、劉淑貞、劉明宏、陳義雄、陳瑞騏、廖婉琳、廖桂虹,聲 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即第一順序親等遠者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尚不具繼承人地位,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