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20號
NTDV,109,司繼,220,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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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20號
聲 明 人 劉秀貞 
      劉志明 
      劉秀美 
      王群芳 
      王雅芳 
      王譽蓁 
      王文龍 
      張湘怡 
      張凱雯 

      李建忠 
      李怡秋 
      王景新 
      王慧婷 
      蔡顥卿 
      張佳秀 
      張稚蕙 
      張嘉雯 
      涂文昇 
      涂綉雯 
      涂秋芬 
      呂睿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 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 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黃春桃(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



國109年1月16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為此聲 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 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9年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第一 順序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劉張勉、張正澯、王 張霞、張正頂、張諺、王張蒜、張合、張正頃、張惜張滿 ,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劉玉慧劉信義劉淑貞劉明宏陳義雄陳瑞騏廖婉琳、廖桂虹共同繼承,此有聲明人提 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考,而劉張勉、張正澯 、王張霞、張正頂、張諺、王張蒜、張合、張正頃、張惜張滿雖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開規定,其應繼分歸屬 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劉玉慧劉信義劉淑貞劉明宏陳義雄陳瑞騏廖婉琳、廖桂虹,聲 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即第一順序親等遠者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尚不具繼承人地位,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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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