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相 對 人 賴深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 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 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 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何勝吉與相對人賴深淵於民國85 年5月16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向相對人購買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權利持分10000分之4549,為擔保相對人如未履 行移轉登記義務所應返還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之債權,經於85年6月10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05年6月9日。茲相對 人並未依約將買賣持分移轉登記予何勝吉,自負有返還抵押 權所擔保價金200萬元之義務,嗣因何勝吉死亡,其繼承人 張玉秀以上開抵押債權200萬元及抵押權抵繳遺產稅轉讓予 聲請人,並於96年6月25日變更抵押權內容登記完畢,上開 債權讓與之事實業經張玉秀於96年5月2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 相對人,聲請人復於107年10月3日函請相對人清償抵押債權 ,詎債務人屆期並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 證信函、土地登記申請書、債權讓渡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函、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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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財產所有人:賴深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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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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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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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投縣│南投市 │新廍 │ │773 │547.99 │10000分之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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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財產所有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727、本件准許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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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