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3號
NTDV,109,司拍,33,20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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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温茂漢 



相 對 人 余進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 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 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 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對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蕭陳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及蕭筆詩之債權,經於民國 104年9月3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普通 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民國104年9月1日之金 錢借貸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全部,清償日期為 104年11月1日。茲債務人於104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 元,約定於104年11月1日清償,詎債務人屆期並未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異動索引、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與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債務人蕭陳雲已於107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蕭紹 、蕭淑麗、蕭淑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則由蕭紹繼承, 嗣於108年11月28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余進欽,然本件聲請 人對該抵押物之抵押權係於信託前之104年9月3日業已設定 登記在案,則依首開規定意旨,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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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財產所有人:余進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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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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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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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投縣│竹山鎮 │番子田│ │ 495 │6379.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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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蕭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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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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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