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筱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94年3月1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㈡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
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94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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