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47號
NTDV,109,司促,2947,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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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忠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108年1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忠立於民國93年0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28,576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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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