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41號
NTDV,109,司促,2941,2020042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葉威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6,72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