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04號
NTDV,109,司促,2904,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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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洪富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富倉於民國107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219元(含本金3
  3,661元、利息558元)及其中33,661元自民國109年03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富倉  │自民國109年 │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33,661│     │3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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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