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96號
NTDV,109,司促,2896,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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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廖鈴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9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120期,利
  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
  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213,175元(占總債權100%),總債權金額為213,175元,
  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貸款本金213,175元
  ,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
  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
  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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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