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金阿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加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家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木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