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58號
NTDV,109,司促,2858,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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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金阿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加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家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木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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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