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成嘉
法定代理人 蔡麗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89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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