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17號
NTDV,109,司促,2817,2020042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虹蝖即吳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
  民國94年3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