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虹蝖即吳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
民國94年3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