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43號
NTDV,109,司促,2643,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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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潘藝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6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1.668,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3.336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潘藝雯於民國108年0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1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68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4,
  55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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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