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82號
NTDV,109,司促,2582,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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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俊佑 


債 務 人 洪珮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俊佑前就讀私立同德家商時,於民國104年8月
  25日邀同債務人洪珮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4年
  10月2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
  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
  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
  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
  為108年7月1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計年率1%固
  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俊佑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1,92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
  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洪珮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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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