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重銧即邱振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重銘即邱振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美枝即邱振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美婷即邱振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振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3月9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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