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林賢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阿夫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龍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信祥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和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英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輝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儀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田含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4月23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08年4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4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