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22號
NTDV,109,司促,2522,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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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林賢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阿夫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龍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信祥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和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英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輝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儀即黃田含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田含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4月23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08年4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4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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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