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