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62號
NTDV,109,司促,2362,2020040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9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