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15號
NTDV,109,司促,2315,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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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予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叁佰零貳元,自民國10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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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