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邱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
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分120期,利
率2%,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
償為止。
(五)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
卡款26,960(占總債權8.973%),信用貸款273,489元(其中利
率12.88%占總債權28.21%、利率9.99%占總債權62.817%),
總債權金額為300,449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
欠現金卡款本金26,348元、信用貸款利率12.88%本金82,835
元、信用貸款利率9.99%本金184,45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
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併予敘明。
(七)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智明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 │
│ │26,348│ │月2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邱智明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2.88% │
│ │82,835│ │月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邱智明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9.99% │
│ │184,45│ │月2日起 │ │ │
│ │5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邱智明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835│ │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 │
├──┼───┼─────┼──────┼──────┼───────┤
│ 003│新臺幣│邱智明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4,45│ │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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