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96號
NTDV,109,司促,2296,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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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邱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
  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分120期,利
  率2%,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
  償為止。
  (五)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
  卡款26,960(占總債權8.973%),信用貸款273,489元(其中利
  率12.88%占總債權28.21%、利率9.99%占總債權62.817%),
  總債權金額為300,449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
  欠現金卡款本金26,348元、信用貸款利率12.88%本金82,835
  元、信用貸款利率9.99%本金184,45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
  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併予敘明。
  (七)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智明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   │
│  │26,348│     │月2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邱智明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2.88% │
│  │82,835│     │月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邱智明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9.99%  │
│  │184,45│     │月2日起   │      │       │
│  │5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邱智明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835│     │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    │
├──┼───┼─────┼──────┼──────┼───────┤
│ 003│新臺幣│邱智明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4,45│     │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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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