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9號
NTDV,109,司促,1969,20200416,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楠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中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補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楠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