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楠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中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補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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