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庭博
相 對 人 中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仁暉為相對人中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中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中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 對人)原以董事林武雄擔任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12號准予備查,惟於清算程序終結 前,清算人林武雄於民國109 年3 月7 日死亡,致使相對人 無法完成清算程序。又相對人9 席股東中,其中董事長李坤 德、董事李庭墨、林武彥、股東林賴碧霞、林碧香等5 人均 已過世,從而相對人已無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之法定清算人 ,現因股東李仁暉願意繼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基於利害關 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再不能依前開 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 人,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於89年2 月8 日解散,向本院呈 報清算人為董事林武雄,並經本院准予備查,迄今尚未辦理 清算完結,惟林武雄業於109 年3 月7 日死亡,無法執行清 算人之職務乙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庭108 年10月25 日投院明民方108 司司字第12號函、林武彥之除戶謄本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 頁、第5 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 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 應堪認定,則相對人原清算人因死亡而當然解任。再查,相 對人原董事長李坤德、董事李庭墨,均已死亡,有聲請人所 提出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除戶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 頁 、第11頁至第15頁),相對人現已無董事可資擔任清算人, 於清算程序中亦無從召集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此外復查 無其他可資另選任清算人之方法,為公司之利益,確有選派 清算人之必要。而相對人股東李仁暉為相對人股東,對於相
對人業務經營狀況應有相當了解,對於公司事務亦當有一定 之處理能力,足資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並於本院發函詢問 李仁暉擔任清算人之意願後,經聲請人轉交李仁暉具名之清 算人願任同意書予本院(見本院卷第33頁),足認選派李仁 暉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允當,爰選派李仁暉為相對人之清 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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