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9號
NTDV,108,重訴,39,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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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沈品茵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告 富翔照明燈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學林 

被   告 林蒼亨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日內陳報林君樺住址,提供予本院通知證人林君樺到庭。上開期日將通知證人林君樺究明匯款給邱明正30萬元之原因。證人旅費由原告預納。另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起訴狀所載利息為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744 元乘以0.9 =1569.6元,惟歷次主張利息利率為每半年百分之15,訴之聲明所請求之利息金額如何計算?原告應於15日內補正請求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額與被告尚積欠之借款本金與利息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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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翔照明燈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