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三輝
龐亞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兼 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埔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健中
輔 佐 人 林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 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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