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209號
NTDV,108,監宣,209,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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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張豐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亞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張亞惠之父戴金益之最新戶籍謄本
  或除戶戶籍謄本(須正本,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由戴金益出具其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及張亞娟為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三、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張亞惠之最新所得資料、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證明。
四、併應具狀陳明:
 ⒈照顧相對人起居生活之人?照顧情形如何?
 ⒉管理相對人財產之人?管理情形如何?
 ⒊相對人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
  情形如何?
 ⒋相對人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⒌建議之監護人其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⒍相對人與建議之監護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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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