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2號
NTDM,109,聲,72,202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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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花英


被   告 吳柏侖





上列具保人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
中華民國109 年2 月5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具保人「李英花」之姓名應更正為「李花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具保 人所載「李『英花』」,顯均係「李『花英』」之誤寫,然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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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