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肇事逃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2號
NTDM,108,交附民,2,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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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正倫


被   告 楊政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1 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志明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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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