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霖選任辯護人 朱麗真律師被 告 黃敦郁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被 告 洪仕忻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洪展誌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嘉政 莊皓程 林正倫 洪碩彥 江柏陞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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