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47號原 告 邱湖玉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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