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9年度,47號
TTEV,109,東簡,47,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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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47號
原   告 邱湖玉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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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