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95號
原 告 伍麗君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林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09年度南救字第13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
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