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84號
TNEV,109,南簡補,84,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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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蘇子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余昆岩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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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