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首相大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代 理 人 曾貫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艾琳、蔡倚甄間請求給付住宿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此項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㈡訴之聲明第2、3項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標的價額(原告提起此部分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系爭
701號房間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
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
,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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