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240號
TNEV,109,南簡,240,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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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中星 
被   告 標再盛即彩新實業社(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裁定命原 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3月5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 院卷第2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收費簡答表 、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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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