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9年度,12號
TNEV,109,南救,12,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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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相 對 人 林汶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其債務未清償,聲請人已對其提 出民事請求,但因聲請人現因在監執行,無法工作賺取薪資 ,無收入,也無存款及財產,又家中年邁父親一人靠社會補 助過活,與親人、朋友久未聯繫,實無任何親戚、朋友可以 聯絡先行代付訴訟費用,且此案非顯無勝訴希望,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民國106至107年度無所得,名下財產有 汽車3筆,均已超過耐用年限(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 用年數為5年),無其他財產,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 訟費用,應信屬實。又經本院調閱當事人間109年度南簡補 字第9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起 訴及聲請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由形式上審查,尚非顯 無勝訴之望。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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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