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9年度,143號
TNEV,109,南小補,143,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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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高忠興 
      柯珮珺 
      劉信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朝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36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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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