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9年度,139號
TNEV,109,南小補,139,202004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4
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