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9年度,128號
TNEV,109,南小補,128,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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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忠華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29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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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