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忠華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29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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