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9年度,122號
TNEV,109,南小補,122,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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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代 理 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胡秋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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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