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9年度,824號
TNEV,109,南小,824,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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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824號
原   告 京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名 
被   告 吳采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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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