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創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達
被 上訴人 張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1,217元(計算式:22,100元×2.77平方公尺=
61,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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